- 兼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他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
- 超時授課:係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
- 代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
2012年6月5日 星期二
公私立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理節數
公私立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理節數,以兼課及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並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
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 補助原則:
(一)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
(二)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 實施方式:
(一)本部: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
(二)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
1. 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
(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2. 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五、 計畫申請及審查: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部申請補助;本部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且本要點之補助屬特定教育補助,應經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撥款。
(二) 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 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 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 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六) 未盡事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 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 本部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
請各校於連假後次日避免安排考查事宜
本校事前已注意到此問題,但經學年主任會議決議仍維持10/11、12考試。
一、依本局行事曆規劃旨揭考查週原訂於100/10/11~14日舉行,適逢雙十國慶連假,為減輕學童連假負擔暨符合家長期望,爰彈性調整為100/10/12~14日。
二、請各校於連假後次日避免安排考查事宜。
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教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原則:
(一)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二)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 各縣市政府為達成正常教學之目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本部相關規定成立國民教育輔導團以協助教師精進課堂教學,提昇教師教學效能。
(二)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從事改進中小學課程教材及教法之研究,增進學生學習興趣,以提高學習效果。
(三)應將正常教學納入校務評鑑項目,以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四)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另應成立專案小組,抽訪學校,以督導學校正常教學。
(五)應積極鼓勵教育視導人員參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及各縣市政府辦理之相關視導增能研習,以增進視導知能。
(六)督導學校應依學校教師之領域專長安排授課,並將所需之專長缺額核實開出。
(七)於正式課程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如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其辦理方式依本部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召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所達成之決議,並自訂相關實施規定,確實督導學校辦理。
四、 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部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政策。
(二)依九年一貫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辦理相關考試。
(三)應依教師持有之領域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就校內各領域專長開課及師資人數精算,以確實管控。
(四)學生評量之辦理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六)督導並協助教師於課堂中採多元智慧理論融入教學之模式,掌握全班不同程度學生之學習效果,激發學生之潛能,以提升學生學習效能及達成因材施教之目標。
(七)落實各領域教學功能,結合生涯發展教育,協助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探索活動,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提供適性輔導;國中三年級得視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依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規定提供技藝課程選習。
(八)應積極開辦各類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九)確實督導校內專任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及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
(十)依各縣市政府之規定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
五、人員考核:各縣市政府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輔導仍未改進者,應依規定議處。
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3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02203號函訂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管理國民小學學生學籍,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學籍管理包括新生入學、編班、轉學、中途輟學、休學與復學、成績證明、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書、畢(修)業證明書之補發與更正、雙重學籍之禁止及學籍資料管理。
三、新生入學
(一)入學資格:
1.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且設籍本市國小學區,年滿六足歲未滿十五歲(以每年九月一日為基準),或經鑑定符合提早入學之兒童。
2.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兒童,且有居住之事實者,學校應先行准其入學,並請有關單位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3.特殊學生之入學、安置(含特殊教育、實驗教育學生)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4.依規定保護、特殊原因及經鑑定准予暫緩入學之個案,得由各校專案處理。
5.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相關規定辦理。
6.各校教職員工子女,得隨父母於服務學校就讀。
7.除法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寄讀、借讀、旁聽與重讀之學生。
(二)新生分發:
公立國小新生之分發依據高雄市國民小學新生分發作業須知及高雄市國民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三)暫緩入學:
年齡滿六足歲之身心障礙學生,經鑑定符合者得准予暫緩入學,並接受學前特殊教育。
(四)強迫入學: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學童,學校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四、編班
(一)學生之編班應確實依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辦理。
(二)特殊學生之編班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轉學
(一)學生因戶籍遷移者,得辦理轉學。
(二)各校對轉出之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和資料移轉回報單,交由學生家長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轉入學校應將資料移轉回報單於二日內寄回轉出學校。
(三)轉出學校若於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四)轉出學校接獲資料移轉回報單,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輔導紀錄表、健康紀錄表等資料,以掛號郵寄轉入學校。
(五)轉出學校若在五日內未接到資料移轉回報單,應即追蹤、協尋,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學生因以下原因轉學者,得不受戶籍之限制:
1.學生如行為適應不良,經學校輔導後評估需轉換學習環境,由轉出學校協助辦理轉學者。
2.接受保護之個案,經有關單位出具轉介文件辦理轉學者。
3.學生因父母有監護權上爭議或爲躲債等因素,經父母其中一方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或事實切結,向學校申請轉學者。
(七)轉入學校其年級人數已額滿者,得依高雄市國民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輔導其轉入學區附近未管制學校就讀。
六、中途輟學
(一)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學校須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且年齡逾十五歲者,得依學生意願輔導其就讀國小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並安置適當年級就讀。
(三)各校應設立中途輟學及復學學生通報單隨時登錄之。歷年中輟生的學籍資料,應按學年度裝訂成冊,以利追蹤輔導。
七、休學與復學
(一)學生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就讀者,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申請休學,各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
(二)休學以一學年為原則,並得隨時申請復學,復學之年齡以未滿十五歲為原則,其符合國小補校入學規定者,得輔導其就讀國小補校。
(三)各校對申請復學之學生,得經測試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四)休學學生應在原校復學後方得轉學。
(五)在臺設籍赴大陸就學、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臺申請就學者,由學校測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八、成績證明
(一)各校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辦理。
(二)學生之各項成績紀錄表應自當學年度結束後,至少保存一學年,學籍紀錄表應永久妥為保管。
(三)學生申請獎學金之成績證明,得以百分數發給。
(四)中途輟學已逾學齡就讀補校時,各校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
九、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一)各校應依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之規定核發應屆畢(修)業生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格式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頒發。
(三)外籍學生(非僑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加註國籍。
十、畢(修)業證明書之補發與更正
(一)畢(修)業生若需要申請補發畢(修)業證明書時,應檢具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填寫申請表載明事實原因向畢(修)業學校申請。
(二)若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時,則需檢具畢(修)業生之身分證正本、畢(修)業生申請人之親筆簽名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等資料,並填寫申請表載明事實原因向畢(修)業學校申請,經學校核對身份無誤後,准予發給。
(三)各校應於補發畢(修)業證明書內原畢(修)業學校欄填載其畢(修)業時之校名全銜。
(四)畢(修)業生若需要申請更正畢(修)業證書記載事項,應檢具原畢(修)業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向學校申請,學校核對無誤後,在原畢(修)業證書填入更正事項後發還。學校應造具申請更正學籍名冊一份存校備查。
十一、雙重學籍之禁止
學生自入學至畢業期間,不得同時擁有兩校以上之學籍,其範圍包括本市公私立國小、外國僑民學校及國外學校。
十二、學籍資料管理
(一)各校應妥善永久保管歷屆學生學籍資料,並列入移交。
(二)各校對在學學生之學籍及輔導紀錄表,應依規定隨時詳細填載。
(三)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學校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有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照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四)學生因故申請至大陸或國外就讀者,學校應妥為保管其原學籍資料。
(五)非依法調閱者,各校不得出具學生學籍資料。
(六)學校因故廢校,其學籍資料由教育局指定適當學校,代為保管及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七)學生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而損害時,學校應即向教育局報備。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3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02203號函訂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管理國民小學學生學籍,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學籍管理包括新生入學、編班、轉學、中途輟學、休學與復學、成績證明、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書、畢(修)業證明書之補發與更正、雙重學籍之禁止及學籍資料管理。
三、新生入學
(一)入學資格:
1.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且設籍本市國小學區,年滿六足歲未滿十五歲(以每年九月一日為基準),或經鑑定符合提早入學之兒童。
2.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兒童,且有居住之事實者,學校應先行准其入學,並請有關單位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3.特殊學生之入學、安置(含特殊教育、實驗教育學生)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4.依規定保護、特殊原因及經鑑定准予暫緩入學之個案,得由各校專案處理。
5.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相關規定辦理。
6.各校教職員工子女,得隨父母於服務學校就讀。
7.除法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寄讀、借讀、旁聽與重讀之學生。
(二)新生分發:
公立國小新生之分發依據高雄市國民小學新生分發作業須知及高雄市國民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三)暫緩入學:
年齡滿六足歲之身心障礙學生,經鑑定符合者得准予暫緩入學,並接受學前特殊教育。
(四)強迫入學: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學童,學校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四、編班
(一)學生之編班應確實依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辦理。
(二)特殊學生之編班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轉學
(一)學生因戶籍遷移者,得辦理轉學。
(二)各校對轉出之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和資料移轉回報單,交由學生家長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轉入學校應將資料移轉回報單於二日內寄回轉出學校。
(三)轉出學校若於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四)轉出學校接獲資料移轉回報單,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輔導紀錄表、健康紀錄表等資料,以掛號郵寄轉入學校。
(五)轉出學校若在五日內未接到資料移轉回報單,應即追蹤、協尋,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學生因以下原因轉學者,得不受戶籍之限制:
1.學生如行為適應不良,經學校輔導後評估需轉換學習環境,由轉出學校協助辦理轉學者。
2.接受保護之個案,經有關單位出具轉介文件辦理轉學者。
3.學生因父母有監護權上爭議或爲躲債等因素,經父母其中一方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或事實切結,向學校申請轉學者。
(七)轉入學校其年級人數已額滿者,得依高雄市國民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輔導其轉入學區附近未管制學校就讀。
六、中途輟學
(一)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學校須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且年齡逾十五歲者,得依學生意願輔導其就讀國小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並安置適當年級就讀。
(三)各校應設立中途輟學及復學學生通報單隨時登錄之。歷年中輟生的學籍資料,應按學年度裝訂成冊,以利追蹤輔導。
七、休學與復學
(一)學生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就讀者,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申請休學,各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
(二)休學以一學年為原則,並得隨時申請復學,復學之年齡以未滿十五歲為原則,其符合國小補校入學規定者,得輔導其就讀國小補校。
(三)各校對申請復學之學生,得經測試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四)休學學生應在原校復學後方得轉學。
(五)在臺設籍赴大陸就學、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臺申請就學者,由學校測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八、成績證明
(一)各校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辦理。
(二)學生之各項成績紀錄表應自當學年度結束後,至少保存一學年,學籍紀錄表應永久妥為保管。
(三)學生申請獎學金之成績證明,得以百分數發給。
(四)中途輟學已逾學齡就讀補校時,各校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
九、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一)各校應依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之規定核發應屆畢(修)業生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格式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頒發。
(三)外籍學生(非僑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加註國籍。
十、畢(修)業證明書之補發與更正
(一)畢(修)業生若需要申請補發畢(修)業證明書時,應檢具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填寫申請表載明事實原因向畢(修)業學校申請。
(二)若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時,則需檢具畢(修)業生之身分證正本、畢(修)業生申請人之親筆簽名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等資料,並填寫申請表載明事實原因向畢(修)業學校申請,經學校核對身份無誤後,准予發給。
(三)各校應於補發畢(修)業證明書內原畢(修)業學校欄填載其畢(修)業時之校名全銜。
(四)畢(修)業生若需要申請更正畢(修)業證書記載事項,應檢具原畢(修)業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向學校申請,學校核對無誤後,在原畢(修)業證書填入更正事項後發還。學校應造具申請更正學籍名冊一份存校備查。
十一、雙重學籍之禁止
學生自入學至畢業期間,不得同時擁有兩校以上之學籍,其範圍包括本市公私立國小、外國僑民學校及國外學校。
十二、學籍資料管理
(一)各校應妥善永久保管歷屆學生學籍資料,並列入移交。
(二)各校對在學學生之學籍及輔導紀錄表,應依規定隨時詳細填載。
(三)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學校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有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照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四)學生因故申請至大陸或國外就讀者,學校應妥為保管其原學籍資料。
(五)非依法調閱者,各校不得出具學生學籍資料。
(六)學校因故廢校,其學籍資料由教育局指定適當學校,代為保管及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七)學生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而損害時,學校應即向教育局報備。
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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