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輔導各直轄市、縣()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教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原則:
(一)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二)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  各縣市政府為達成正常教學之目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本部相關規定成立國民教育輔導團以協助教師精進課堂教學,提昇教師教學效能。
(二)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從事改進中小學課程教材及教法之研究,增進學生學習興趣,以提高學習效果。
(三)應將正常教學納入校務評鑑項目,以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四)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另應成立專案小組,抽訪學校,以督導學校正常教學。
(五)應積極鼓勵教育視導人員參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及各縣市政府辦理之相關視導增能研習,以增進視導知能。
(六)督導學校應依學校教師之領域專長安排授課,並將所需之專長缺額核實開出。
(七)於正式課程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如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其辦理方式依本部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召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所達成之決議,並自訂相關實施規定,確實督導學校辦理。
四、  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部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政策。
(二)依九年一貫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辦理相關考試。
(三)應依教師持有之領域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就校內各領域專長開課及師資人數精算,以確實管控。
(四)學生評量之辦理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六)督導並協助教師於課堂中採多元智慧理論融入教學之模式,掌握全班不同程度學生之學習效果,激發學生之潛能,以提升學生學習效能及達成因材施教之目標。
(七)落實各領域教學功能,結合生涯發展教育,協助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探索活動,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提供適性輔導;國中三年級得視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依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規定提供技藝課程選習。
(八)應積極開辦各類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九)確實督導校內專任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及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
(十)依各縣市政府之規定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
五、人員考核:各縣市政府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輔導仍未改進者,應依規定議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